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区内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农田水利建设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建设方案的编制和报批。
第五条 项目申报范围是已纳入区级农村水利综合规划、水务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
第六条 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由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进行申报,编制设计文本,逐级申报市、省水务部门。
项目申报涉及筹资筹劳的应当按照“一事一议”有关规定,经村民民主议事同意,并提供村民会议有关决议,按程序提出申请,报区水务局、财政局。
第七条 设计方案要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集中连片、突出重点、尊重民意、民办公助的原则。
设计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区基本情况、农田水利工程现状、项目建设的目标与任务、水源论证、达到目标的建设方案、工程布局与技术方案、施工组织、投资概算、资金筹措、工程效益、建后管护及有关图纸等。
第八条 设计方案一经批复,不得随意变更。如有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复核审批。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九条 加强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的组织保障,报请区人民政府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水利、财政等相关部门和所在街乡负责人为成员。
第十条 区水务局加强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成立工作专班,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农田水利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批复的设计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农田水利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受益区农民的主体作用,遵循农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合理负担的原则,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民按照“一事一议”等政策规定筹资筹劳参与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加强农田水利项目的建设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十四条 加强质量监督工作,投资来源为中央、省、市级以上,金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级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负责质量监督工作;其他项目由区级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负责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农田水利工程按国家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筹资筹劳由群众按“一事一议”等政策规定完成,主要材料设备实行集中采购。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可以实行代建制。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工程开工前,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将项目建设资金投入情况及建设方案在受益区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资金投入。通过中央、省、市上级专项资金的带动,加大区级农田水利投入力度,引导社会资金、民间资本投入项目建设,鼓励农户投工投劳,逐步建立农田水利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十九条 资金整合。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力度,以农田水利综合规划为依据,以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为引导,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有:
(一)项目建设材料费;
(二)工程设备费;
(三)施工机械作业费;
(四)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工程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资金报账。实行区级财政报账制,以批复的实施方案为报账依据。在项目建设期间,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附有项目完工明细表、施工质量评定表,项目法人签署意见,区水务局进行审核后签署会审意见,区财政局依据水务局的审核意见,核实报账凭据,按照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项目法人报账时应提供以下真实有效的凭据:报账申请单、工程量发票、工程施工资料评定表、工程合同、招投标资料、竣工验收单等。
第二十二条 资金拨付。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资金直达项目第三方。不得将项目管理费用于办公经费、人员补贴或购置交通工具等。
第二十三条 质量保证金。预留5%的项目质量保证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经检查未发现质量问题后,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财务决算。项目竣工时,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程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申请竣工财务审计,审计后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是竣工验收的文件之一,未实施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工程不得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二十五条 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法人验收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政府验收是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第二十九条 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
第六章建后管护
第三十二条 农田水利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明晰产权,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将管护主体落实到各街乡。
第三十三条 管护主体要严格按照《黄陂区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后管护实施细则(试行)》及《黄陂区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后管护考核验收办法》等相关要求开展管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 区水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审核、认定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类型及数量;拟定年度管护资金测算方案;组织开展建后管护及绩效评价工作;指导街乡开展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相关工作;督促街乡落实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四个一”;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调度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后管护专项资金;审核专项资金测算方案,下达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各街乡是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各街乡按照省、市相关部门的管理及考核办法,负责辖区内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检查指导及日常管护工作,落实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四个一”,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制度和操作办法,整理汇总水利设施管护有关资料,测算、编报管护经费;完善工程管护档案。
第三十七条 建立建后管护绩效考评结果激励奖惩机制。从制度建设、实施效果、档案管理等三个方面采取百分制考核,考核验收采取中期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方式进行,其权重分别为0.3和0.7,综合得出年度最终考核验收结果。根据年度最终考核验收结果进行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