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水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区水务行业依法行政工作,结合本区实际,研究起草水行政工作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负责水行政许可。
(二)负责拟订全区水务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水务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
(三)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制订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江河湖库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监测江河湖库及饮水区水量、水质;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组织水资源论证,发布水资源公报;负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生态保护工作;负责全区水文工作。
(四)负责防汛抗旱工作。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全区防汛抢险、排渍排涝和抗旱工作;组织协调水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指导、监督水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全区水务工程建设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负责全区水务行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组织实施水务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六)负责组织、指导全区水务设施、水域岸线的管理工作。主管全区河(渠)道、水库、湖泊、分蓄洪区水务工作;负责组织全区江河湖库的保护治理和利用;负责全区河道堤防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河道采砂管理;组织、指导滨江滨湖水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区供水行业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全区供水行业规划及年度计划执行、服务指标和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供水行业特许经营;负责提出供水水价调整意见。
(八)负责全区排水管理和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考核排水、污水处理规划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设施的运行、维修养护情况;负责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特许经营工作;负责排水水质监测管理工作;依法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提出污水处理价格调整意见。
(九)负责全区农村水利工作。负责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组织、协调节水灌溉、排涝设施和抗旱水源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农田水利计划的执行情况。
(十)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工作。负责有关重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水行政执法及水政监察工作,协调部门间和跨区域的水事纠纷,负责查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二)依法负责堤防维护费、水资源费等各项规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协调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
(十三)负责全区水务行业的科技、教育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重大水务行业科技研究和技术推广;负责水务信息化建设。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