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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贯彻落实湖泊保护考核办法? 让千湖之省碧水长流。

时间:

2015年6月5日

嘉宾:

湖北省水利厅厅长、省湖泊局局长王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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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宾:王忠法
  • 职务:湖北省水利厅厅长、省湖泊局局长
  • 访谈时间:2015年6月5日

    4月底,省政府批准印发《湖北省湖泊保护行政首长年度目标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泊保护将直接与地方行政首长的年度考核挂钩。该《办法》对湖北省的湖泊保护工作带来哪些影响?湖北省水利厅厅长、省湖泊局局长王忠法接受本网专访。

    全省现有面积100亩以上湖泊728个 

    主持人:湖北省是千湖之省,目前我省的湖泊的现状如何? 

    王忠法:我省因位于洞庭湖之北而得名“湖北”,“千湖之省”是我省最靓丽的名片之一。湖北因湖而兴,因湖而盛,众多湖泊的滋润成就了“湖广熟,天下足”的美誉;大大小小的湖泊如同镶嵌在荆楚大地的璀璨明珠,熠熠生辉。 

    我省的湖泊是在古云梦泽大水面淤浅和肢解与江汉盆地新构造运动不断下沉的背景下形成的。全省湖泊除少数为古云梦泽的残迹外,大多为在古云梦泽的洼地内以及岗地边缘洼地内形成的新湖泊。具有密集成片、带状分布的特点。除大九湖位于神龙架林区西北部外,其余湖泊全部集中分布在平原湖区,是整个长江中下游湖泊群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三个显著的地理分布带:一是沿长江、汉江沿岸分布。大多分布在长江、汉江沿岸,且多集中在河道摆动频繁、水系复杂之地(如荆江河段),或堤防溃口扇处。这些湖泊历史上与江河一体,现在通过人工闸站控制,根据调度方案间断性地与江河连通,承担防洪抗旱任务。二是沿平原周缘50米等高线分布。在山丘区到平原区过渡带50米等高线附近的江汉盆地周缘以及洪泛平原与其外围台地的接触部位形成的湖泊群,多见于江汉平原的边缘荆门钟祥、天门北部至汉川、黄冈西南、咸宁西北等地,如长湖、龙赛湖、长塘湖等。三是沿江河相间的平原洼地分布。在江汉平原中部、河间洼地等平原腹地分布有较多湖泊。如仙桃市排湖、潜江市返湾湖、天门市华严湖、孝感市汈汊湖等皆分布于平原腹地。此外,全省湖泊由于自然地理区位,内外力条件基本类似,其形态特征有着湖水深度小、湖底平坦、岸线不稳、湖界不清、形态变化迅速,趋向单一等共同规律性。 

    据统计,上世纪50年代初,我省省面积100亩以上的湖泊有1332个,水面面积8528平方公里,约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5%,其中5000亩以上的湖泊322个,湖泊面积7641平方公里,相应湖泊容积131亿立方米,有效调蓄容积116亿立方米。到上世纪80年代,全省水面面积100亩以上的湖泊有843个,水面面积2984平方公里,其中5000亩以上的湖泊125个,面积2520平方公里,相应容积57亿立方米,有效调蓄容积31亿立方米。根据2012年开展的“一湖一勘”统计,全省现有面积100亩以上湖泊728个,另有面积100亩以下的湖泊27个,水面面积2706平方公里,总容积53亿立方米,约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1.5%。其中,面积超过100平方公里的湖泊4个;30至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14个;10至30平方公里的湖泊30个;1至10平方公里的湖泊181个。 

    我省湖泊历史与变迁。湖泊变迁除自然因素作用外,主要还是与人类活动密切相关。1957年至1962年,为防止外江洪水威胁,在湖泊通江河口建设了大量堤防工程,河湖开始分家,湖泊水位不再随江水同涨同落,解除了外洪威胁。1963至1970年,为发展粮食生产,开展了大规模的开挖、整修河网渠道,兴建了一大批泵站涵闸,湖区排涝能力大大提升,虽然发展了农(渔)业,但导致湖泊面积萎缩。1971至1976年,大规模的围湖造田开始实施,这一时期,很多上百平方公里的大型湖泊开始消亡或被围垦成鱼池,如东西湖、三湖、白鹭湖等。1980年以后,大规模围湖造田的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湖泊萎缩趋势减缓,但因大面积改造湖泊、开挖鱼池,部分湖泊逐渐失去了湖盆形态和调蓄功能。1990年以后,城市扩张和房地产开发填湖造地,导致城中湖和近郊湖泊水面面积缩减甚至消失。2012年《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颁布后,湖泊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其变迁态势主要表现在:一是湖泊数量趋于稳定。但小型湖泊受种植养殖及其他经济活动的影响,仍然存在持续萎缩或功能部分消失的可能性;二是湖泊面积趋于稳定。面积萎缩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一部分围垦湖泊将实施“退田还湖”;三是水质稳中有升。随着对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湖泊水污染防治将得到逐步加强,水质将不断改善。 

    《办法》的出台为“千湖之省”碧水长流提供有力保障 

    主持人:《湖北省湖泊保护行政首长责任考核办法》(试行)是在什么样的形势和背景下出台的? 

    王忠法:制定《湖北省湖泊保护行政首长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主要考虑以下依据和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湖泊保护与管理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湖泊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湖泊保护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目标包括湖泊数量、面(容)积、水质、功能、水污染防治、生态等内容。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湖泊保护与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2〕90号)要求:“建立湖泊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湖泊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明确各相关部门和湖泊保护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湖泊保护的要求,明确考核指标,制定政府层面的考核办法。” 

    二是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执法检查及专题询问有关意见建议的整改要求。省人大常委会3-9月在全省开展了《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及专题询问活动。9月22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玲在省第十二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上代表省人大做了“关于检查《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并明确要求“要建立健全湖泊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完善目标责任管理体系,将其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履职不力的依法追究其责任。”9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联组会议对政府部门贯彻《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开展了专题询问。时任副省长梁惠玲在专题询问会上表示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尽快落实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省人大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李春明在专题询问会上强调,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以这次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为契机,认真抓好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人大常委会及相关工作机构及时开展跟踪监督,依照法律法规推进湖泊保护工作,千方百计保护好我省水生态环境。 

    三是落实省委领导的指示。8月27日,省委书记李鸿忠在听取《湖泊志》编纂情况汇报时要求,进一步明确各地各部门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全方位、多层次责任体系,推进《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落实到位,为“千湖之省”碧水长流提供有力保障。 

    《办法》较好地体现依法行政 

    主持人:《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有哪些? 

    王忠法:本《办法》共6章28条。 

    第一章总则(第1至5条)。主要表述或规定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原则、责任主体等内容。 

    第二章湖泊保护分级管理(第6至8条)。主要规定湖泊保护分级管理原则、事权划分等。 

    第三章政府湖泊保护主要职责(第9至11条)。主要规定省、市两级政府湖泊保护主要职责和省直部门湖泊保护职责。 

    第四章年度目标考核(第12至18条)。主要规定考核内容、百分制考核、考核等次设定、加分、直接评定不合格情形、考核程序、自查报告报送时间、核查、现场考核等。 

    第五章奖惩(第19至25条)。主要规定奖励、整改、问责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第26至28条)。主要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湖泊保护行政首长责任考核办法的制定、省直相关部门湖泊保护工作考核办法的制定、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施行时间等。 

    考核内容均来自《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湖泊保护与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2〕90号),使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关于湖泊保护的规定能够落地,较好地体现依法行政,实现湖泊保面(容)积、保水质、保功能、保生态、保可持续利用的目标。 

    为便于操作,考核内容分为目标任务(72分)和工作措施(28分)两大部分,合计100分。 

    考核内容为湖泊保护目标任务、工作措施等情况 

    主持人:该《办法》重点考核哪些方面? 

    王忠法:考核内容为湖泊保护目标任务、工作措施等情况。 

    考核实行百分制,按《湖北省湖泊保护行政首长责任考核评分表》(见附件)逐项考核计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五个等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5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上65分以下为基本合格,60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湖北高度重视湖泊保护工作 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 

    主持人:近年我省的湖泊保护作了哪些工作?取得哪些成就?还存在哪些问题? 

    王忠法:近几年来,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湖泊保护工作,将湖泊保护纳入全省“一元多层次”发展战略。颁布《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出台《关于加强湖泊保护与管理的实施意见》,省政府与相关市政府,市政府与相关县(市、区)政府签订了湖泊保护责任状;全省755个列入省级名录保护的湖泊,全部明确了“湖长”,进行了登记备案、公示。印发了《湖北省湖泊保护行政首长年度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实行湖泊保护分级管理,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和年度目标考核,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成立“湖北省湖泊局”,开展“一湖一勘”,摸清了全省100亩以上湖泊的数量、分布、变迁等有关情况,公布了755个湖泊保护名录。编制完成《湖泊保护总体规划》、《湖泊保护详细规划编制大纲》、全省18个30平方公里以上《湖泊水利综合治理规划》;启动全省中小城市湖泊水生态修复项目规划前期工作相继启动。加大《湖泊保护条例》贯彻落实力度,两年来,全省市县两级共开展湖泊巡查活动5300余次,发现违法涉湖案件76起,已结案42件,其余案件正在查处过程中。此外,全省参与湖泊保护志愿者达1097人,聘请民间“湖长”142人,推动建立全社会保护湖泊责任意识,发挥群众在湖泊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办法》的实施对于推动湖泊保护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主持人:如何实施好该《考核办法》,《办法》会对湖北省的湖泊保护工作带来哪些积极作用? 

    王忠法:明确目标任务,出台考核细则;与相关厅局对全省湖泊保护年度目标进行考核。根据上述办法,我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省政府每年将对各市(直管市、林区)政府湖泊保护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和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评分表按照百分制细分为39项,不仅要考核湖泊的功能、形态、水质、生态等具体保护情况,还要考核护湖机制、宣传教育等方面。 

    考核评分表特地列出“一票否决”的情况:当年发生湖泊数量减少2%,或单个湖泊人为减少面积2%以上,或辖区湖泊水质低于上年现状水平1个等次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责令限期恢复。逾期未恢复的,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办法》出台后省政府将定期通报考核情况,考核结果将作为各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办法》从机制上规范了湖泊保护工作考核,为加强和推进湖泊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办法》的实施对于深入推动落实地方政府湖泊保护责任,提高全民湖泊保护意识,推动湖泊保护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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